三部门联合发布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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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发布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典型案例

2024-12-27 17:35:35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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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7日电 据最高检网站消息,全国总工会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2月分别联合印发文件,协同协作全面推行“一函两书”。为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指导和引领作用,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筛选10件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典型案例,于12月27日正式发布。

  这10件典型案例突出法院、检察院司法职能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的衔接协作,为工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司法保障,合力推动解决农民工、环卫工人、工伤职工等群体劳动报酬、伤残津贴被拖欠等问题,落实职业病防治等监管责任,保障户外劳动者高温天气津贴发放、快递员工伤保险等权益。

  各级工会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强化责任担当,深刻认识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以案为鉴,加大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纠正力度,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典型案例

  目  录

  1.天津市河北区检察院、法院联动化解武某英等97人与某环境卫生管理所劳动争议

  2.黑龙江省延寿县“法院+工会”促推用人单位主动履行定期支付伤残津贴义务

  3.江苏省镇江市司法建议助力工会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发挥监督作用

  4.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规范小微放射诊疗机构职业病防治

  5.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引入“12368”热线助力工会化解农民工异地维权难

  6.湖北省鄂州市“一函两书”与司法建议书联动化解某钢铁公司社会保险劳动争议

  7.重庆市北碚区运用劳动法律监督联动化解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加班工资劳动争议

  8.四川省都江堰市“检察+工会”督促落实劳动者职业病防治监管责任

  9.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规范劳动者高温天气津贴发放

  10.青海省总工会、青海省人民检察院运用“一函两书”协作机制保障快递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

  案例一

  天津市河北区检察院、法院联动化解武某英等97人与某环境卫生管理所劳动争议

  【关键词】

  检法联动  支持起诉  确认劳动关系  社会保险

  【基本情况】

  武某英等97人分别受雇于天津市三家环境卫生管理所(以下简称环卫所),从事道路清扫等工作。双方就劳动关系确认发生争议,经天津市河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及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北区法院)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用工期间,三家环卫所没有为武某英等97人登记社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已退休人员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当武某英等97人再次向河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环卫所赔偿损失时,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未予受理。后武某英等97人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协同协作履职情况】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河北区检察院)依托设在区法院的支持起诉接待窗口,指导符合支持起诉条件的申请人收集线索、整理证据,打通劳动者权益保障绿色通道,共受理武某英等人与环卫所劳动争议支持起诉案97件,以检法联动深化协作为劳动者诉讼“降本增效”,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让弱势群体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指引。

  河北区检察院经审查认定,武某英等97人与案涉三家环卫所存在劳动关系,环卫所在用工期间没有为劳动者登记社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案涉劳动者在退休后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依托与天津市河北区总工会(以下简称河北区总工会)制定的《关于建立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河北区检察院及时向河北区总工会通报案件线索和审查认定结果。针对案涉劳动者文化水平、诉讼能力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河北区检察院强化会商研判、深化办案协作,决定支持起诉,并向河北区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河北区法院在一审审理中认定,案涉三家环卫所没有为武某英等97名劳动者登记社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案涉劳动者在退休后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遂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支持97名劳动者赔偿社会保险损失的诉讼请求共计750余万元。河北区检察院在接到河北区法院的生效判决文书后,及时向区总工会通报案件裁判结果,参与研商资金筹措方案,推动社会保险待遇落实到位。

  河北区检察院对近3年办理的劳动争议支持起诉案件进行梳理,发现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案涉单位用工不规范,存在管理漏洞。为推动企业依法规范用工、前端化解劳动纠纷,河北区检察院与区总工会协商沟通,向案涉单位制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并就保障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深入企业“把脉施策”,通过普法宣讲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秩序,增强保护职工劳动权益的意识,推动“一函两书”制度取得实效。

  【典型意义】

  劳动者退休后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河北区检察院探索“检察院支持起诉+法院+工会”工作模式,在强化检法联动,提高诉讼质效的基础上,重视源头治理预防在前,以“一函两书”落地见效助力企业单位“查漏补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与工会各自职能优势,用好“检察监督+劳动监督”机制,以两种监督双向赋能为劳动者权益“保驾护航”,为劳动者织密劳动权益保护网,以支持起诉作为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提供有力举措,切实解决好弱势群体的忧“薪”事。

  案例二

  黑龙江省延寿县“法院+工会”促推用人单位主动履行定期支付伤残津贴义务

  【关键词】

  工伤保险待遇  支付义务  履行生效判决

  【基本情况】

  2002年,邓某因工伤保险待遇与某公司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判决,某公司应支付邓某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包括每月向邓某支付伤残抚恤金(现称伤残津贴)。判决生效后,某公司在近20年的时间里从未主动履行过给付伤残津贴的义务,导致邓某每年都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某公司的做法不仅给邓某造成了负担,同时也耗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协同协作履职情况】

  2024年初,延寿县人民法院针对某公司行为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某公司通过合法且便捷的方式履行其对邓某的给付义务,同时将司法建议书抄送至延寿县总工会。延寿县总工会根据司法建议书,向某公司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某公司接受了相关建议,自2024年起定期向邓某支付伤残津贴,并将整改结果以回函的方式进行反馈。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人单位依法负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伤残津贴是在职工因工致残而退出工作岗位后定期享有的经济补偿,旨在保障其基本生活。在用人单位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给劳动者造成负担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发出司法建议书,同步抄送至总工会的形式,以柔性手段最终成功化解了近20年的执行问题。通过协调推进“一函两书”制度,用人单位从被动强制执行转变为主动履行,既有效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促使用人单位认识到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遵守法律规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次性解决了劳动者胜诉权益保障问题,有利于引领社会法治意识养成。

  案例三

  江苏省镇江市司法建议助力工会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发挥监督作用

  【关键词】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程序  监督  协同化解纠纷

  【基本情况】

  近年来,江苏省镇江市两级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未履行通知工会程序问题易发多发。用人单位因未履行通知工会程序而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协同协作履职情况】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8日向镇江市总工会发出《关于充分发挥工会监督职能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司法建议书》,提出如下建议:1.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2.设置工会接收通知的规范性流程;3.明确工会审查通知的操作要求;4.加强工会组织建设与职能宣传。

  镇江市总工会收到司法建议书后,高度重视、积极研商落实措施,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工会监督职能的作用发挥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于2024年6月13日复函人民法院,提出以下措施:一是联合法院、检察院、人社部门出台专门意见指导用人单位规范履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程序;二是试行工会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监督预核查制度;三是大力推行“一函两书”提升工会监督实效。

  2024年8月,镇江市总工会、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镇江市人民检察院、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工会监督预核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指引(试行)》,在镇江市建立和试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工会监督预核查机制,进一步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实现矛盾纠纷前端预防化解。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负有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的义务,否则将构成违法解除,需承担法定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工会监督机制虚化、职能发挥不充分等问题,遂向总工会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工会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行为的合法性进行预先审查,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总工会积极回应,提出具体落实措施并与法院、检察院、人社部门联合出台文件,构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工会监督预核查机制,为进一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纠纷预防化解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案例四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规范小微放射诊疗机构职业病防治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职业病防治  电离辐射风险

  【基本案情】

  口腔和宠物等小微放射诊疗机构在未办理辐射安全及放射诊疗许可,且未规范进行放射防护、未按要求安排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情况下,常年使用X射线设备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可能存在电离辐射风险。

  【协同协作履职情况】

  2023年8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镇海区检察院)收到镇海区总工会(以下简称区总工会)反映部分小微放射诊疗机构放射防护不到位可能存在职业健康隐患线索,经研判后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在联合区总工会随机抽取4家机构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基础上,调取关键数据进行建模比对,发现19家机构无辐射安全、放射诊疗许可信息,20家未落实职业健康体检要求。

  镇海区检察院经咨询法学专家,明确小微放射诊疗机构涉及职业卫生健康、放射设备、宠物诊疗等具体监管事项,于2023年9月14日和22日,分别向区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区卫健局)、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镇海分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同年10月31日,镇海区检察院组织区卫健局、市生态环境镇海分局以及区农业农村局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放射卫生专家以及工会代表参加,明确行政监管职责,分类施策针对性整改,合力促进小微放射诊疗机构规范化建设。同年11月6日以工作推进会形式,进一步明确区农业农村局作为宠物行业主管部门常态化通报动态数据,区卫健局及市生态环境镇海分局根据通报数据快速反应,跟进处置。

  截至2023年11月底,整改工作基本完成。针对许可不全,区卫健局和市生态环境镇海分局全面排查全区72家机构,对筹建中的10家机构“点对点”指导许可审批事项。针对诊疗不规范和职业健康体检问题,区卫健局对4家明显违法机构予以罚款66600元,督促12家机构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针对射线设备管理不规范,市生态环境镇海分局对4家轻微违法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相关行政机关同步约谈小微放射诊疗机构,引导严格落实电离辐射污染和职业健康防治主体责任。2024年4月,镇海区检察院经跟进调查,确认整改取得实际成效。

  2024年5月,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宁波市检察院)部署专项监督,督促行政机关针对存在严重问题的立案查处27件。同年7月,宁波市检察院向牙科、宠物行业协会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市总工会同步送达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建议规范行业自律管理。同年8月,宁波市检察院联合相关行政机关建立协作机制,推动小微放射诊疗活动纳入“双随机”及新业态跨部门联合执法。

  【典型意义】

  随着口腔医院、宠物医院的快速发展,小微放射诊疗职业安全问题日益引起重视。检察机关与工会深度协作,从线索挖掘、案件办理到成效评估全流程互动,协同联动、双向赋能,推动市域层面规范小微放射诊疗活动和职业健康防治工作,引导行业自律,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案例五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引入“12368”热线助力工会化解农民工异地维权难

  【关键词】

  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  农民工  拖欠劳动报酬

  【基本情况】

  2024年1月初,贵州籍农民工张某向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咨询欠薪纠纷网上立案事宜。张某称,自己在该区某项目工程做铝板安装工,承包劳务项目的个人拖欠其3225元劳务费,其现已不在厦门务工,不知如何维权。

  【协同协作履职情况】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研判后认为,该案标的额较小且争议不大,张某异地诉讼有诸多不便,更适合通过“工会+法院”纠纷化解机制处理,遂引导张某至该区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进行调解。2024年1月31日,厦门市湖里区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受理后,将该案委派至街道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首先联系了项目组长,核实了张某劳务用工及劳务费支付情况,了解到承包劳务项目的个人称需等工程款下来才能发放。为帮助张某快速取得劳务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将相关情况上报至“园区枫桥”基地,最终决定借助“工会+法院”构建的“一函两书”工作机制向案涉工地项目部负责人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根据法律规定提醒其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风险。该意见书发出后,项目部负责人立即向张某支付了劳务费3225元。

  【典型意义】

  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最关心的权益。欠薪纠纷关系劳动者生存利益的维护,保障其利益诉求快速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立足司法职能,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有效发挥调解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让大量矛盾纠纷止于未发。针对农民工异地讨薪难的问题,人民法院将“12368”诉讼服务热线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前沿阵地,通过分析研判,将标的额小、争议不大的案件引导至工会调解化解。工会发挥贴近一线优势,及时通过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促使案涉项目企业全额支付劳务费。“工会+法院”协作机制和“一函两书”制度的落实使农民工异地维权更加方便、快捷,降低了维权成本。

  案例六

  湖北省鄂州市“一函两书”与司法建议书联动化解某钢铁公司社会保险劳动争议

  【关键词】

  司法建议书  社会保险  劳动争议

  【基本情况】

  2024年4月,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涉及4名劳动者与某民营钢铁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该企业以劳动者出具不缴纳社保承诺书为由,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过法院与“法院+工会”诉调对接工作室的多方共同努力沟通,最终劳动者与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劳动纠纷得以圆满解决。这批案件反映出的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等劳动用工方面存在的问题,引起法院和工会的关注。

  【协同协作履职情况】

  为预防和化解类似劳动争议,鄂州市总工会和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与司法建议书联动机制,推进劳动权益保护。通过初步摸底,该企业涉及同类型劳动用工问题的职工约有140名,用工违法的问题如不尽快解决,将持续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与鄂州市总工会会商后,协同推进运用司法建议书、“一函两书”制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5月13日,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该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并抄送市、区两级工会,要求对劳动用工违法的问题进行整改。收到法院抄送的司法建议书后,鄂州市总工会指导区总工会立即向该公司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并当面送达。该公司收到司法建议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后,非常重视该问题并采取了三个措施:一是立即组织公司人事部门对全体劳动者社保登记和缴纳问题进行了摸底和排查;二是对全部问题提出了整改方案;三是为全体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典型意义】

  此案是湖北省首例成功运用“一函两书”与司法建议书联动推进劳动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鄂州市总工会在不断充分运用和完善“法院+工会”的联动机制的情况下,探索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制度与司法建议书衔接机制,及时向用人单位发出司法建议书和提示函,共同推动劳动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有效预防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纠纷,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法治保障,有效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案例七

  重庆市北碚区运用劳动法律监督联动化解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加班工资劳动争议

  【关键词】

  劳动争议  加班工资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基本情况】

  张某于2009年2月4日入职重庆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主要从事生产管理工作。2019年8月5日,双方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工时制度、基本工资等内容。张某在上班期间每日超时工作,但公司并未支付张某加班费,故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加班费。

  【协同协作履职情况】

  判决生效后,北碚区人民法院向某科技公司发送司法建议书,并根据工会与法院构建的劳动法律监督联动机制、司法建议书抄送工会制度等制度机制,将司法建议书抄送北碚区总工会。北碚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向某科技公司发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醒某科技公司应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同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区总工会根据司法建议书,通过查阅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执行劳动定额标准情况等,指导某科技公司对此前维权职工个人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并反馈了规章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某科技公司向北碚区总工会复函,汇报了公司执行劳动定额标准情况,表示公司会在运营管理中逐步完善公司规章制度,强化管理、合规经营,对于加班、工作时间,将严格按国家标准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劳动争议领域加班时间、加班工资与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认定问题,呈现出公司在该领域用工过程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工会充分发挥“工会+法院”协同推进“一函两书”工作机制,多管齐下,督促企业依法依规运行,共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一是司法建议书+“提示函”双管齐下,共同督促企业核查并整改不规范用工行为,强化合规管理,与法院携手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抓前端、治未病”,优化营商环境。二是做实跟踪回访,确保良性交流,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为民营企业营造更好的法治环境,实现企业和职工双赢。三是通过工会调解、法律援助、法院司法建议等关注辖区内企业劳动领域用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梳理普遍性、代表性、典型性问题,做强指导监督,对标对点开展“一函两书”工作,助推企业健康良性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案例八

  四川省都江堰市“检察+工会”督促落实劳动者职业病防治监管责任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劳动者权益  职业病防治  安全生产

  【基本案情】

  四川省都江堰市部分汽车维修服务企业在喷涂作业过程中,未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也未监督、教育职工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部分企业职工甚至未佩戴任何防护用品进入喷漆房受限空间进行喷涂作业,健康安全存在严重风险。

  【协同协作履职情况】

  2023年11月,都江堰市总工会在工作中发现部分汽修企业未为劳动者提供防护用品,经《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等“一函两书”督促提醒后仍未改正,遂将案件线索移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都江堰市检察院)。都江堰市检察院于2024年4月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经现场调查、职工走访等方式,查明辖区内部分汽修企业未向职工提供防护用品,或提供的防护用品不符合标准。经咨询专家,汽车喷漆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有毒有害气体,易造成呼吸系统疾病、神经系统损害等职业病危害。

  2024年4月8日,都江堰市检察院组织市卫健局等部门及企业代表召开听证会,邀请市总工会、汽修协会派员参加。听证员一致认为,汽修企业未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当立即整改。同年4月10日,都江堰市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向市卫健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建议对案涉汽修企业未按规定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同时,向市交通运输局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进一步规范汽修行业管理,指导行业协会、用人单位严格落实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定义务。

  2024年5月31日,市卫健局作出回复,对3家汽修企业依法责令整改,并处以警告处罚。该局将汽修行业纳入2024年度职业病防治重点,联合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等开展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全市68家一、二类汽修企业已投入300余万元用于开展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更新配备符合要求防护用品3万余件,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培训4千余人次。推动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将汽修喷漆房参照有限空间予以管理,指导制定喷涂作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确保生产作业安全。汽修协会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建立标准化劳动防护用品推荐目录,指导企业采购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

  都江堰市检察院邀请市总工会跟进调查,确认案涉汽修企业已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相关制度得到完善。以本案办理为契机,都江堰市检察院与市总工会制定《关于共同推进劳动者权益保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的协作机制》,构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协同保障劳动者权益新格局。

  【典型意义】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重要屏障。汽车维修服务行业,尤其是汽车喷涂作业产生含有大量有毒有害气体的蕴毒空间,部分企业因重视不足和减少经营成本需要,劳动防护措施投入不足,极大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也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检察机关加强公益诉讼监督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同向赋能,促进汽车维修行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系统整治、全域有效治理,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安全,形成多元协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治理格局。

  案例九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规范劳动者高温天气津贴发放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劳动者高温天气津贴  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  类案监督

  【基本案情】

  贵州省册亨县位于贵州西南部,全年高温多雨,夏季平均气温33℃以上。特别是每年6至9月,气温达到35℃的有60多天,户外劳动者工作时中暑等情形频发,但辖区内多家建筑单位、快递企业、外卖公司等未落实发放高温津贴规定,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协同协作履职情况】

  2023年5月,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册亨县检察院)收到册亨县总工会移送的辖区内建筑单位、快递企业、外卖公司等未落实发放高温天气津贴规定的案件线索后,经初步调查核实,于同年6月30日依法立案办理。经向相关部门走访座谈、调阅相关资料等方式查明:2021年至2022年的6至9月,册亨县日平均气温有109天达33℃以上,气温达到35℃的有60多天。《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检察机关对县城内的建筑工人、环卫工人、外卖员、快递员、网络维修工作员共100人进行问卷调查发现,均表示未收到过高温天气津贴。

  2023年7月6日,册亨县检察院就本案举行公开听证,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县总工会代表及部分用人单位代表参加。听证员一致认为,册亨县夏季气温属于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发放高温天气津贴。

  2023年7月12日,册亨县检察院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贵州省用人单位发放高温天气津贴的规定》等规定,依法向册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全县用人单位按规定向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发放高温天气津贴。县人社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组织对辖区用人单位落实高温天气津贴政策开展专项排查,并督促用人单位向高温天气作业者482人发放高温天气津贴共计243399元。

  结合本案办理,册亨县检察院与县总工会签订《关于建立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协作机制的意见》,共同构建用人单位高温天气津贴合规发放公益诉讼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通过提取辖区内用人单位工资明细表、气象发布情况、贵州省高温发放政策等信息,以数据碰撞比对,共发现相关问题线索40余条。黔西南州总工会同步向各县总工会及各用人单位制发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协同推进辖区高温天气津贴发放工作,检察机关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办理相关案件5件。在检察公益诉讼和劳动法律监督的有效协同下,有关企事业单位对766名劳动者依法落实了高温天气津贴法定待遇共计30万余元。

  【典型意义】

  高温津贴是保护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安全生产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津贴,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检察机关针对高温作业劳动者高温天气津贴未能落实的情形,通过公开听证、检察建议等方式开展精准监督,督促行政机关根据贵州省关于发放高温天气津贴的规定确定发放标准,推动用人单位及时发放高温天气津贴。强化“工会+检察院”协作模式,构建相关法律监督模型,推动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案例十

  青海省总工会、青海省人民检察院运用“一函两书”协作机制保障快递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快递企业劳动者  工伤保险  “一函两书”

  【基本情况】

  2024年6月,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青海省检察院)会同省总工会、省社保局、省邮政管理局等单位对全省范围内快递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进行数据比对,并向部分快递人员了解情况,发现全省有60余家快递企业存在断缴或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形,存在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风险和隐患。

  【协同协作履职情况】

  为维护快递企业职工合法权益,青海省总工会与青海省检察院建立“一函两书”协作机制,以部门联动机制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青海省检察院在了解掌握本省快递员的工作状况以及工伤保险缺失的实际情况后,于2024年6月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经进一步详细调查后,青海省检察院向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发出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建议其核查本省范围内已取得邮政管理部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督促相关快递企业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障快递员合法权益。

  省人社厅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分别向社保经办机构和邮政管理局下发核查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基层快递网点未参加工伤保险问题排查工作,并建立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会商机制,召集邮政管理部门及快递企业代表召开工作会议,现场研究存在问题,分析研判工作态势,提出解决措施。通过与企业沟通协调、宣传法律法规等措施,督促企业落实整改。目前,断缴、漏缴的53户企业已正常缴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13户企业已于2024年8月底全部登记参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

  【典型意义】

  本案是工会运用“一函两书”制度协同检察机关办理的劳动者工伤保险公益诉讼案,为工会组织协同检察院、人社等部门,在现有法律框架之内,不断健全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类社会保险制度提供了工作思路。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与工会开展了深入调研,梳理分析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情况,结合劳动者的实际需求,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监督和劳动法律监督协同作用,积极稳妥推进问题的解决。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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