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发布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12月31日电 据司法部微信公众号消息,以案促治,提升行政复议监督质效。12月31日,司法部发布第五批贯彻实施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许某不服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完善调查审核流程 新就业形态 职业伤害待遇 调查取证 自行纠错
【基本案情】
申请人系某外卖平台骑手,2023年11月13日,其在平台完成订单任务下线后遭遇交通事故伤害,经交警部门认定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职业伤害保障待遇,被申请人委托商业保险机构进行调查。商业保险机构经查询平台系统,认定申请人遭遇交通事故时处于下线状态。被申请人据此认为不属于“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依照《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保障办法》)的规定,作出不予确认职业伤害结论书。申请人不服,认为其行为符合《保障办法》关于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返回日常居所的合理路线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确认为职业伤害的规定,遂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申请人所发生的事故是否在完成订单后返回居所的合理路线途中。行政复议机构举行听证会,前往交警部门核对确认事故发生时间,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案审会,针对争议焦点进行研讨论证,认为根据事发时间和事发地点判断,申请人完成订单下线后的去向具有返回居所途中之可能,被申请人未对具体去向调查核实清楚,简单以申请人处于下线状态认定其没有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属于事实认定不清。经行政复议机构指出问题,被申请人重新启动调查程序,结合复议阶段查明的事实,认定申请人系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返回日常居所的合理路线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符合《保障办法》相关规定,遂作出确认职业伤害结论书。由于被申请人自行纠错,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构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将职业伤害调查工作全权委托给商业保险机构的做法存在一定风险,直接影响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及时有效保障。针对这一问题,行政复议机构要求被申请人进一步健全完善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调查审核流程,切实履行职业伤害调查主体责任。被申请人落实以案促改要求,一是在审核程序中增加再次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环节,结合商业保险机构核查情况,对案件事实进行核查确认;二是对不予确认职业伤害的案件审查增设一道审核流程,重点审查常见争议问题;三是加强对商业机构调查工作的指导,督促其更全面、精准进行调查。为增强指导针对性,行政复议机构还向商业保险机构制发建议函,建议其严格规范职业伤害调查流程,把握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非固定性的特点,全面调查核实事故情况,综合认定当事人工作状态,商业保险机构也对此进行了相应完善。
【典型意义】
新业态具有劳动关系灵活、工作内容多样、工作方式弹性、创业机会互联等特点。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数据显示,我国以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等为主要群体的新业态劳动者已达8400万人,占职工总数近21%,依法保护其权益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行政复议要通过个案纠错和类案的治理预防,对行政机关在履行保障责任上的缺位、错位进行监督,为新业态发展提供法治支撑。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举行听证会,开展实地调查,组织行政复议委员会案审会,促成了被申请人自行纠错。在此基础上,行政复议机构从完善职业伤害调查审核流程的维度,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执法整改建议,推动被申请人进一步明确其职业伤害调查的主体责任,建立了更严谨的审核标准和流程,提升了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认定的规范化水平,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行”的良好效果。
案例二
朱某不服安徽省某交警大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规范电子警察执法 行政执法告知 行政处罚 复议调解 自行纠错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至9月期间,申请人朱某驾驶小型轿车经过安徽省某市两条道路交叉口时,因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被交警部门的电子警察抓拍46次并上传系统。2024年2月份,申请人发现这个问题后,自行到交警部门处理上述交通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安徽省某交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作出46份《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内容均为对申请人罚款100元并记1分。申请人对该46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调查发现,申请人车辆信息中绑定的手机号码早已停用,因此,尽管每次违法行为发生后交警部门均向该手机发送了处罚告知信息,但申请人始终不知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规定,机动车有五起以上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当事人未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且未申请延期处理的,交警部门应当按照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未在告知后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的,交警部门可以公告。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本案中由于交警部门未能有效告知当事人,也未履行公告义务,导致申请人在同一地点多次受到相同的行政处罚,交警部门亦有一定责任。同时,被申请人简单累加处罚的做法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确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为彻底化解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指出被申请人没有有效告知、没有履行公告义务、行政执法过于机械等问题,被申请人接受后启动自行纠错程序,主动撤销了后41份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机构针对申请人不系安全带违反法律规定,更换手机号码后未及时告知交警部门,怠于了解自己的交通违法状况等问题进行释法说理,申请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同了前5份行政处罚决定并积极履行,撤回了后41份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构结合本案及之前发生的类似交通处罚案件分析发现,电子警察执法后因未有效告知,导致当事人不能即时知悉交通违法行为并改正的问题多发,由此引发的行政争议日渐增多。行政复议机构建议交警部门以案促改,采取措施改进交通违法信息告知工作,以减少交通违法领域的行政纠纷;并对电子警察执法加大人工审核力度,避免出现机械地累积计算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密切配合,对近期2万余件电子警察的执法案件进行梳理复查,存在问题的主动自我纠错;强化人工审核机制,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的违法事实加大人工审核力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联系车主;通过多种渠道提醒车主变更联系方式或车辆所有权后及时告知交警部门。经整改,相关执法行为得到了进一步规范,2024年1-10月该市因电子警察执法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同比下降38%,交通违法领域的行政复议案件案前和解率达46%。
【典型意义】
随着行政执法信息化程度日益提高,电子警察执法成为社会生活中的常见现象。对这类执法行为如何进行纠错和规范,是行政复议更好发挥监督功能面临的一个新课题。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规定,对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为行政机关发现执法问题并自行纠错提供了空间。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在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前提下,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促成了行政机关自行纠错和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实现了“案结事了”。同时,从规范执法行为出发,向行政机关指出电子警察执法行为的短板问题,促成行政机关对2万余件同类执法案件进行复查,存在问题的自我纠正,采取加大审核力度等改进措施,加强了争议的源头治理,有效推动了以案促改、以案促治。
案例三
田某不服重庆市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预审驳回”决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完善政策落实机制 科技奖励 提高退休待遇 自行纠错
【基本案情】
2000年2月3日,因申请人田某为发动机领域的科技进步作出重大贡献,重庆市人民政府授予其“1999年度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2023年3月14日,申请人以其获得上述奖项为由,向被申请人重庆市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提高退休待遇比例”。被申请人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关于“职工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时,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由本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离退休时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以及《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关于“1998年7月1日后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由授奖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再增发基本养老金”等规定,认为申请人所获奖项不符合提高退休待遇比例的政策规定,于申请当日作出“预审驳回”决定。申请人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将申请人所获的“1999年度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认定为属于“劳动模范等称号”是否合理。“科学技术进步奖”系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领域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而“劳动模范等称号”系授予在生产建设中工作成绩卓著者的一种荣誉称号,两者明显不同。本案中,申请人所获奖项属“科学技术进步奖”范畴,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做出重大贡献的退休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的通知》等文件关于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职工应当提高退休待遇比例的规定。被申请人将其界定为“劳动模范等称号”,进而作出“预审驳回”决定,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经行政复议机构指出问题,被申请人重启审批程序,就申请人的申办事项重新进行审查,认定申请人符合享受提高退休待遇比例的政策条件,即刻通知申请人到场为其申请开辟绿色通道,快速完成审批兑现。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机构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了解到,全市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等荣誉称号但未享受提高退休待遇比例、基本养老金等政策的企业职工逾千人,有必要进行类案规范。针对行政机关存在的政策理解适用不准确、落实不到位问题,行政复议机构建议被申请人完善科技奖励政策有效落实的工作机制,推动“即申请即办理”。被申请人专门组织研究论证,全面系统梳理符合政策人员情况,研判政策落实所需保障及效果,决定为全市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等荣誉称号企业职工提高退休待遇比例工作建立政策落实通道,承诺“即审批即兑现”,全市获得相关奖励企业职工退休待遇普遍提高5%至15%,基本养老金普遍提高3%至9%。
【典型意义】
科技奖励政策是国家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的重要举措。行政复议机关通过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促使其健全相关工作机制,确保有关奖励政策准确适用和有效落地。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准确厘清“科技进步奖”与“劳动模范称号”的区别,准确适用相关规定,推动行政机关重启审批程序,解决了申请人的合理诉求。同时,主动提升行政复议办案社会效果,对行政机关如何正确适用政策进行精准指导、科学示范,打通了奖励政策落实的痛点、难点、堵点,由点及面解决长期存在的政策落实“难题”,为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提高退休待遇比例建立了机制“通道”,实现了“即审批即兑现”,把党和政府鼓励科技创新的政策关怀落到实处,推动营造尊重科技尊重人才的社会氛围和创新环境,为科技创新提供了法治保障。
案例四
邓某不服广东某医科大学撤销临床医学硕士学位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健全处理标准 学术不端 撤销学位 撤销原行政行为 系统整治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申请人邓某在被申请人广东某医科大学攻读临床医学硕士期间,以其为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就内容基本相同的论文分别以中文、英文向国内外不同期刊投稿并被同时发表。2021年6月,申请人取得被申请人临床医学硕士学位并于同年考取该校博士研究生。之后,被申请人收到他人关于申请人一稿多投、重复发表的举报,认定涉案2篇文章为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构成学术不端,遂依据《某医科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实施细则》(校科字〔33号〕,以下简称“33号校规”)等,决定撤销申请人的硕士学位。申请人不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高等学校依法具有相应的教育自主权,但是其制定的校纪、校规和据此进行的教学管理和违纪处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必须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规定,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据此,当事人对高等学校作为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撤销学位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本案审查重点不是“一稿多投、重复发表”是否可作为撤销学位情形的实体判断,而在于撤销学位处理行为的适用依据和标准、处理程序等是否合法适当。《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要求,高等学校应当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科特点,制定本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明确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标准。有关规则应当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行政复议机构查明,被申请人未按上述要求制定本校办法,撤销学位依据的33号校规制定于《处理办法》之前,且未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属于适用的依据不合法。被申请人在处理过程中未保障申请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构成程序违法;未合理证明处理措施与申请人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是否相当,直接采取了最严厉的处理措施,存在过罚不当问题。据此,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的行政复议决定。
为发挥源头规范的监督效能,实现系统整治的监督效果,行政复议机关一方面向被申请人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要求其做好案件善后工作,并尽快依法依规制定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同时,建议省教育行政部门对省内高校开展一次检查调研,全面掌握全省高校各自制定的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与上位法衔接情况,适时联合有关部门出台科学合理的指导性意见。被申请人及时整改并按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送了意见书履行情况。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了检查并着手研究制定有关指导意见。
【典型意义】
依法保护受教育权是相关行政机关及其授权组织的法定职责。高等院校的学位授予、学位撤销行为事关学生的受教育权,事关学术自治,必须建立明确的标准予以规范。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针对撤销学位决定在适用依据、处罚适当性、程序正当方面存在的问题,作出撤销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同时,向被申请人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督促其做好案件善后工作并尽快依法依规制定相关处理标准,为规范同类行为提供了依据。为达到系统施治效果,行政复议机关又专门督促教育行政部门对全省高校自行制定的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与上位法衔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调研,适时出台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升了监督效能,切实做好行政复议监督行政行为的“后半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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