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岁成租房年龄“分界线”?房产中介:部分房东担心出现意外引发纠纷
央广网北京12月25日消息(记者李洪鹏)近日,一则“60岁成为租房年龄分界线”的话题引发热议。有调查显示,不少房东和房产中介机构对60岁以上的老年租客“闭门谢客”。甚至,他们在租房协议中明确规定“65岁以上租客不得作为独立承租人”。
12月25日,央广网记者以租房名义致电北京、石家庄和济南等地多家房产中介。他们均表示,对于租房人的年龄,中介不会有要求。但是,部分房东可能根据租房者的年龄,以及身体状况考虑是否出租。
房产中介:房东担心老人出现意外,引起纠纷
中介会对租客年龄进行限制?济南一家房产中介告诉记者,对中介来说,是不是老人租房,并没什么要求和忌讳,主要是一些房东会提要求。“一些房主要看老人的年纪和身体状况,担心出现摔倒、生病或死亡等情形,增加房东的风险。”该房产中介说。
但是,北京一家房产中介表示,遇到租房的老人,有些房东会仔细询问对方的身体状况,有人则是“一听到年纪过了70岁直接就拒绝了”,但有房东看到老人身体状况还不错,一般不会拒绝。
北京的张先生告诉记者,前几年,他把房子租给一对老夫妻,老人生活作息也比较规律,把房间收拾得干干净净,而且房租从不拖欠。他表示,从房主角度来看,不愿意租给年纪大的老人的原因是,老人居住风险大,尤其是一些意外事件发生,如摔倒或死亡,房主怕引起纠纷,甚至承担责任。
今年6月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2023年年初,租客高先生与房东王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住人员包括高先生及其妻子、孩子、岳母、岳母家中一位老人以及护理人员。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高先生支付了首期租金及押金。
合同签订后次日,王先生询问老人情况,得知老人94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王先生以租客为“高龄失能老人”为由,认为高先生隐瞒同住人的重要信息,构成欺诈,拒绝向高先生交付房屋,并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房屋租赁合同》,由高先生赔偿损失。高先生提起反诉,请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已生效,并由王先生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以租客为“高龄失能老人”为由拒绝交房,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利于建立和谐友善的社会秩序,有损老年人权益,王先生也未能证明其将同住人不能有“高龄失能老人”作为签订租赁合同的关键因素予以考量。所以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支持了高先生的反诉请求,判决王先生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可通过租赁合同约定相关细节,降低房主担忧
对于老年人租房难的问题,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在2023年10月发布的《2023年度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公报》明确提出,要在公租房保障中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予以优先配租。这一政策显示出国家正在通过多种渠道来解决老年人的住房问题。
12月25日,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江丞华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只对租赁期限有相关的限制性规定,对于租赁用途、使用方式、有关的限制条件等则主要依照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但是,针对承租人年龄限制的行为,国内现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所以限制租客年龄的行为尚无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江丞华还表示,房东或中介限制承租者的年龄,最大考量是老年人的身体状况,担心大龄承租者在租房期间可能出现摔倒、生病或死亡等意外情况,会增加房主的风险。不过,房屋租赁属于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活动,是基于双方自由意志产生的。这意味着,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承租人就同意了租房合同中约定的事项,限制条件便具有了约束力。
对于老年人租房的问题,江丞华认为,老人在租房时,可以增加担保人,或者约定好房主的免责条款,通过租赁合同约定相关细节,降低房主担忧。此外,有关部门可以积极出台激励政策调节老年人的租房市场环境,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优先配租到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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