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结婚为目的给付财物 分手后应否返还
老年人为了缔结婚姻给付对方的财物,但双方此后未能登记结婚,给付的财物属于赠与还是属于彩礼?近日,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涉及老年人的彩礼纠纷案,通过该案的判决明确了老年人为了缔结婚姻而给付财物的性质,尊重了老年人恋爱表达、彩礼给予的特殊方式,认定男方为缔结婚姻赠送给女方的钱款系彩礼,女方应当返还。
法院查明,一直单身的徐某在棋牌室里遇到了同样单身的金某。金某和徐某觉得彼此有缘,再加上其他牌友的撮合,两人很快就确立了恋爱关系。相处一段时间后,两人将结婚提上了日程。为保障自己和金某婚后生活,徐某与金某商量决定在重庆购房定居并登记结婚。
2023年春节前夕,两人来到重庆中心城区。为表达诚意,徐某先给金某的账户转了141万余元,金某用其中的47万余元购买房屋一套并登记在两人名下。此后,徐某还给金某及其亲人购买了项链等首饰。
转账后没过几天,徐某为了进一步表达诚意,与金某就141万余元中的70万元签了一份《赠与协议》,协议主要载明徐某和金某系恋爱关系,为了金某晚年生活更有保障,特无条件赠与70万元。协议签完之后,时值2023年的春节,原本相约在节后正式登记结婚的两人却在节日期间闹起了矛盾。2023年2月底,两人大吵一架后,金某独自返回了此前的居住地上海市。
金某回到上海后,主动归还了徐某10万元。徐某多次电话联系金某要求归还剩余财物,均被金某拒绝。2024年3月,徐某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返还彩礼为由要求金某返还购买房屋后剩余的94万余元,并将两人名下价值47万余元房子的所有权人变更为自己独立持有。另外,徐某还要求金某返还首饰款8万余元。
庭审中,金某认为徐某从未说过转账的141万余元属于彩礼,两人也没有举办过送彩礼的仪式,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两人的恋爱关系及当地风俗习惯,可认定徐某转给金某的141万余元属于彩礼而非赠与。扣除购买房屋的47万余元和金某返还的10万元后剩余83万余元,综合两人的恋爱经历、共同生活的情况等因素,法院判决金某返还徐某75万元,并协助将此前购置的登记在两人名下的婚房变更为徐某个人所有,驳回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给付财物性质应结合多方因素综合评定
本案主审法官曾继川庭后表示,这起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老年人之间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付财物的行为性质不明确,需要结合案情综合判定,具体应从给付财物的目的、给付时间及给付方式、财物价值等多方面综合分析。
首先,应当明确当事人给付财物的目的。彩礼是指缔结婚姻一方以结婚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另一方的财物,认定中需结合给付财物时的前因后果、基本逻辑等来判断。本案中,2023年初,徐某与金某到重庆准备办理结婚事宜。徐某向金某转款141万余元后,金某就使用了部分款项购买了婚房。由此可知,徐某向金某转的款是为了双方结婚而使用。徐某虽出具《赠与协议》,表明赠与70万元给金某,但《赠与协议》中亦明确赠与的目的是让女方“晚年生活更有保障”,也符合恋人之间为使对方对婚姻更有信心、婚后生活更有保障而给予彩礼的婚俗习惯,其中亦隐含着与女方共度晚年的美好期盼。
同时,要结合给付财物的时间和方式予以评判。年轻人结婚时,通常会有男女双方家庭商谈结婚时间、拍结婚照、支付彩礼等习俗,从青年男女的交往历程、仪式活动中认定彩礼较为简便。但大部分老年人对于爱情的表达通常比较含蓄,在对缔结婚姻的表达上会要求能照顾彼此的生活起居,并不大注重年轻人关于订婚送彩礼的流程仪式,碍于传统的保守观念通常也不会采取年轻人之间给付彩礼的方式。本案中,徐某年近七旬,此前未结过婚,多次向女方表达结婚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找人照顾自己。徐某的前述言行比较符合目前老年人婚恋的普遍性需求和行为习惯。
此外,还要从给付财物的价值来分析。据徐某的陈述,案涉141万余元转款为房屋拆迁补偿款的一部分,金额巨大,并非日常性的礼物或消费支出。法庭经过调查确认,两人在恋爱期间存在分手情况,并无证据证明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徐某没有无偿赠与金某70万元的情感基础及现实需要。综上所述,徐某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转账给金某的141万余元应属于彩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对于徐某要求返还的首饰款,应是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属于赠与,不应返还。
□ 本报记者 战海峰
□ 本报通讯员 刘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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