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为何不判死刑?最高检连发多条解读!
2024年12月30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某、李某、马某某故意杀人一案,对被告人张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李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处罚。 同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连发多条专家解读。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建伟表示: 邯郸初中生杀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严格遵循了依法办案的法治原则。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相统一。解读这起案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思考。 一是对于低龄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依法追诉,不能听之任之。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核准追诉的决定是必要的,为进一步查清案件并通过起诉提交人民法院选择合法和符合正义标准的处理方案创造了前提条件。特别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这样有利于查清事实,查明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这起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经过对事实和证据的认真审查判断,依法作出核准追诉的决定,符合全社会对于这起案件伸张正义的强烈期待。 二是对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于这起案件,民众激愤之下,强烈要求严惩罪犯,为被害人讨回公道。但是,未成年人,尤其是低龄未成年人毕竟有些不同于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其心智未臻于成熟,理性不够健全,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需要比照成年人犯罪给予从宽处罚。对于未成年人也不适用死刑,这是许多国际上刑事司法的通例,也是我国刑法文明的标志之一。 三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区分情况进行公正处理。参与此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自的犯罪行为、具体情节和应当承担的罪责,可能存在差异,不能等量齐观。在这起案件中,第三被告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但未参与犯罪预谋,未实施具体加害行为,根据刑法第17条第5款规定,不予刑事处罚,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在封闭场所对其进行矫治和教育,符合这一案件应有的罚当其罪、各得其所、教育挽救的正义标准和刑事政策。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表示,邯郸低龄未成年人杀人案件引发了全国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广泛关注。对这起案件的判决,既严格惩治犯罪,又充分考虑了被告人和被害人都是低龄未成年人的特点,相关法律适用将对我国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全面准确理解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的法律产生深远影响。 一是对实施严重恶性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惩治。本案判决充分说明,对那些主观恶性深、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坚决依法惩治,这样不仅能够通过刑罚实现对犯罪被告人的矫治,也能更好发挥刑事法律的震慑作用,教育更多未成年人从小养成尊法、守法的意识。特别是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不论被告人是否是未成年人,都会依法严惩,以实现对未成年人群体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 二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宽处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明确规定了对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不得判处死刑,该公约成为目前联合国签署国家最多的公约,该公约所确定的上述原则也转化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刑事法律的基本规定。我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以及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判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国际法以及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对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 三是对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依法实施专门矫治教育。对触犯刑法不予刑事处罚并不意味着放任不管。很多国家都建立了不同特点的少年司法制度以及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分级分类治理制度。我国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确立了专门矫治教育制度,对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予以专门矫治教育。通过专门矫治教育,在封闭场所内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治和教育,改变未成年人不良思想和行为习惯,提升未成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能力,以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中国青年报(ID:zqbcyol 整理:张小松)综合自新华社、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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