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坊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刘玉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获刑十一年
2024年12月27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潍坊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刘玉受贿、滥用职权案,对被告人刘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受贿违法所得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
2003年下半年至2022年11月,被告人刘玉在担任新泰市汶南镇党委书记,新泰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泰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东平县委副书记、县长,高密市委书记,潍坊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者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人民币共计3377.5万元。2018年3月至2020年11月,刘玉在担任东平县委副书记、县长期间,违规决定将东平县财政资金出借给私营企业,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刘玉具有自首、重大立功、立功、积极退缴部分违法所得、认罪态度好等多个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央视新闻客户端 总台记者 秦文明 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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